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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更新时间:2024-04-01 12:33:02作者:自考教育网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的生活,他的生活。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何红梅、宣读民法典条文,总结梳理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比解读,设计若干民法典知识问答,让大家一起学习法典、阅读案例、回答问题。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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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集

央视主持人何红梅。

阅读并审查负面网贷格式条款3354周某玲与某贷款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法院执行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基本案情:2018年8月14日,周某玲在网上与某贷款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期限24个月。执行贷款年化综合有效利率为1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周某玲已偿还第1期至第23期借款本息共计181000元。在偿还第24期本息时,周某玲发现涉案合同是提前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可以重复适用。某贷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其协商修改条款,而是在合同中约定等额本息的计算方法是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不符合通常的等额本息计算方法,导致其超额还款。周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贷款公司返还多收利息10197元。判决: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年化利率为13.1%,格式条款约定每期还款利息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准计算。这一规定改变了通常的等额本息以期初剩余本金计算利息的计算方法,年化利率近23.4%,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严重高于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出借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借款人注意利率、还款方式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贷款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方式向周某玲提示或说明实际利率及还款方式的,应认定双方未就格式条款达成一致,贷款公司无权据此收取利息。2021年7月20日,某贷款公司被判将多收的10089.9元返还给周某玲。典型意义:《民法典》将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并明确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是与借款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贷款机构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无权据此计收利息,切实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贷款机构的贷款业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答案01小辉与培训机构签约。上了一节课后,她发现课程内容和销售广告上的完全不一样,于是要求退款。但培训机构以她上过课为由拒绝退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她只能与培训机构协商,将课程内容改为更合理的内容;b .在培训机构门口上访,让培训机构无法正常上课,直到退钱;c .小惠已签约,只能按合同继续上课,不能退课;d .如果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退出条款,小辉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退出条款,小辉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内容。相应地,选择D.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图:编辑: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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