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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识别和争议解释规则

更新时间:2024-04-01 12:10:47作者:自考教育网

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争议解释规则

北京市易法律师事务所韩红律师

民法典有关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识别和争议解释规则

识别格式条款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随着商品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和普及,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水、电、热、电、气合同,互联网电商平台购物,保险合同等。所有的合同都是带有格式条款的吗?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容易产生弊端。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其垄断地位和缔约优势地位,不公平地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限制相对人的权利,甚至排斥相对人的主体权利,背离了合同的自由和正义,冲击了社会道德和正义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者的义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纠纷的解释规则。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各方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判断格式条款提供者是否依法履行义务、在纠纷中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前提。我已经讨论了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主要从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形式,以及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等方面来分析如何在合同纠纷中识别格式条款。

055-79000的第496条第一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可以分析出,格式条款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二是重复使用,三是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三个特征中,“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而“预先拟定”和“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独有特征。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事先拟定合同条款,然后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和修改是很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055-79000第47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继制定实施了大量合同示范文本,供各类合同当事人反复参考和使用,以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遏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少因当事人缺乏合同法律知识而引发的各类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这些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不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即使一方当事人反复使用,也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标准合同,有的是合同中的合同条款,有的是店堂通知和声明,有的是标准票据和单据上的印刷条款。无论格式条款以何种形式表达,其特征都不会改变。在合同纠纷实践中,应围绕格式条款的三个特征,以“一方事先准备好”和“未与对方协商”作为认定格式条款的两个必要条件,基于重复使用进行判断。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示范合同文本,且条款未发生变化的,不应视为格式条款。

055-79000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条规定了合同中格式条款解释的三个规则:一是通常解释,二是不利解释,三是非格式条款的优先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严格遵循通常解释和不利解释的适用顺序。首先做一下通常的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只能得到唯一的解释,就没有必要做出不利的解释。只有按照通常的理解得到两个以上的解释,才能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解释的对象应限于当事人有合理争议的格式条款。有些格式条款含义明确,只是因为一方为了拖延诉讼,制造分歧,故意歪曲理解,不需要解释。

在合同纠纷实践中,很难把握什么是共同认识的标准,如何理解才是共同认识。“通常”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普通、平常”、“通常理解”。应该是普通人和普通人在普通和普通情况下的理解。具体来说,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从普通人和普通人的角度出发,做出普通人和普通人在相同情况下的共同的、日常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对不同地区、行业或职业的可能承包人的一般、普通、平均、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

至于解释方法,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争议格式条款中使用的词语、短语,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的前提是,非格式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法有效的。非格式条款依法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或者在法律上无效的,不能适用格式条款的优先规则。在合同纠纷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商家利用其有利的缔约地位,在采用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时,强行采用“特别约定、特别协商”等违反公平原则的类似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这些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比,表面上看起来是非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格式条款,不应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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