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服务网平台!

动火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企业被罚!!

更新时间:2024-03-23 09:38:43作者:自考教育网

岁末年初,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三违”引发事故,烟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线上线下齐抓共管,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期连续发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规律,抓细节,从源头上抓好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企业被罚!!

案件概况

近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招远德宏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熔焊、热切割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电焊服、焊工防护手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依法处理。

治疗结果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促改

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中,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所有正在进行更新改造的危化品企业和加油站进行了全面排查,严查特种作业期间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督促企业重视作业安全,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员工按要求穿戴齐全,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

普法电话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查的;

(四)关闭或者损毁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匿、销毁其相关数据和资料的;

(五)未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货物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专用设备和地下矿山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和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为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