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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消费者维权中心(网上消费者投诉官网)

更新时间:2024-03-23 14:30:43作者:自考教育网

来源:人民网

网上消费者维权中心(网上消费者投诉官网)

商家设置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怎么办?预付卡未消费但机构关闭如何维权?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退款、二手商品转让、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提示解释等。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制环境,方便民众安心消费。People.com整理了相关案例作为提醒。

商家办理预付卡后很难关店退款。

法院:返还剩余预付款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等多名家长到某销售公司为其1至3岁婴幼儿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刷卡消费,并签订会员协议。每人预存数千元至万元不等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公司法人、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婴儿游泳馆关闭。之后公司租赁场地合同到期终止,因此停止经营。公司不会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的费用。与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未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营业,且租赁场地到期后销售公司未继续营业,销售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和能力,故销售公司应按每位消费者剩余次数退还相应预付费用。孟某某作为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个人账户中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淆。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返还上述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普遍存在,尤其是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但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预付卡消费中因经营者在办卡过程中的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转账,卡过期不予退款”的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确、服务下降等原因导致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一些经营者以装修、维修、停业、整改为名,卷款跑路,或者重新装修后,改变外观,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酒店没有入住,但是扣除了房费

法院:相关条款应以醒目方式提示。

邹某通过A公司运营的旅游App预订境外房间,付款方式为“到店付款”。下单后从银行卡里扣了房款,然后原告没有入住。原告认为应该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在服务条款中增加了“到店付款”的意思是“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提前向您的银行卡收取全部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邹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退还所扣房款。

法院认为,通常对“到店付款”的理解应该是用户只有去酒店住宿时才会付款,入住前不需要付款。甚至在这一条款后还补充了部分酒店会“提前收取全额预订费”,但这种例外情况要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是在繁杂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提示,A公司作为预约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邹要求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数字经济和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

法律明确赋予格式条款提供者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不注意或者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企业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对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给予特别提示和说明,以维护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卖家在二手商品网站上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

法院:承担惩罚性赔偿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了一款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是其外出旅游时在某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的。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悉该信息后,向杨某确认该二手物品为全新官方正品,并通过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为假冒产品,认为杨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出售的“二手物品”确为假冒产品,曾于时间在某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以相同方式销售同型号无线耳机40余只,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长期以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个人闲置物品为名从事经营销售活动,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使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的行为应认定为商业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高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上交易数量和交易量发展迅速。各种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社会个体之间闲置二手物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卖家混淆商品真伪,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也不少。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买方权益受损。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尚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对长期从事营利性二手交易的卖家,应综合考虑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因素,合理界定为经营者,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国家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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