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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主观题民商法(2020年法考主观题解析)

更新时间:2024-04-10 12:03:20作者:自考教育网

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股东为张甲、李毅、赵兵、王鼎、丁思,分别持股40%、20%、20%、15%、5%。五人约定,如果公司前五年盈利,张甲分得40%,其他四位股东各分得15%,从第六年起公司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赵兵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张甲、李毅为公司董事,王鼎为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赵兵召集并主持了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董事长签订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须经董事会批准;因一名监事辞职,决定由丁思担任公司监事。

2015年8月,未经董事会批准,赵兵以和平公司的名义与TEDA物业公司签订了价值500万元的物业外包合同。TEDA不知道和平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2020年法考主观题民商法(2020年法考主观题解析)

2015年10月,赵兵违反公司章程,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将和平公司承接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赵兵也未能对工程质量和账目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致使工程资金被个人控制和使用,致使和平公司代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其无法收回而造成损失。和平公司起诉赵兵,要求赔偿和平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及利息。

2016年3月,和平公司决定采购一批建材,由总经理王鼎负责建材采购业务。同年4月,在王鼎的促成下,和平公司与兴来建材公司签订了建材采购合同,王鼎是兴来建材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

1.张佳、李毅、赵兵、王鼎、丁思午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15年5月召开的股东大会是否存在瑕疵?为什么?

3.和平公司与TEDA公司的物业外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和平公司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5.总经理王鼎让和平公司与其大股东兴莱建材公司签订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

请回答。

【参考答案】

1.有效。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五人约定的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有效的。

2.有瑕疵。根据《公司法》规定,赵兵作为公司董事长,有权主持股东大会,但无权召集。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

3.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相对人TEDA公司对和平公司董事会决议不知情。

4.会支持的。赵兵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分包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和平公司承接的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公司对外负债,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赵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由于《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我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在该问题中,王鼎总经理敦促和平公司与其担任主要股东的建材公司订立合同

3.有效。(2分)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律无效,相对人TEDA公司对和平公司董事会决议不知情。(5分)

4.会支持的。(2分)赵兵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分包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和平公司承接的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公司对外负债,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赵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分)

王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2分)由于《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该问题中,和平公司总经理王鼎在未经和平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促使和平公司与其为大股东的建材公司订立合同。这种行为构成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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